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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伦哲”或“公司”)公告称,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硕科技虚构与相关公司采用制造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资料,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海伦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中国证监会合计处罚海伦哲35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海伦哲股票(300201),并在2021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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