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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转发团建视频被通报批评 单位回应:撤销!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被判违法!你的朋友圈被“强制”过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3-05-10 16:19:52

5月10日,就“因员工未转发团建视频被通报批评”事件,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通报。

全文内容如下:

日前,我院关于“因员工未转发团建视频被通报批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班子会议,深刻检视工作方式方法,确属不妥,决定撤销该批评通报,并与当事员工进行了沟通说明。感谢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支持。


(资料图)

据济南日报报道,近日,在一份由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考核办公室发布的“督查通报”中,一位工作人员就因拒不转发分管副院长要求转发的视频被通报批评,此事引发热议。

5月9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婉拒了采访。该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督查通报是其单位内部行为,是对年轻干部的一个激励机制。

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由浙江大学与诸暨市委市政府联合建立,为诸暨市委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员工未转发朋友圈被开除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引发关注。

法院认定结果: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6月,某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乐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朋友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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